國立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學系電子研究所甄選預備研究生辦法
95.11.10電子系課程會議決議通過
96.01.12電子系系所務會議決議通過
96.9.5 電子系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97.9.10 電子系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98.11.10 電子系招生委員會會議通訊投票通過
99.1.20 電子系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99.9.08 電子系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101.03.19 電子系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101.04.06 電子系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國立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輔導本學院學士 班優秀同學及早進入研究領域、有效加速優秀人才培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一:本學院學生修業滿六學期,具備下列資格,得於第四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前依照系所公告之日期提出申請:
通過主修學系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達七十八學分(含)以上,且學業成績名次在大三上學期或下學期結業時之總成績系排名或班排名屬前百分之二十或前六名。
申請者須檢附相關名次證明一份,並檢附六個學期之修課成績。
第三條 申請資格二:本學院學生因故修業未滿六學期或超過三學年(例如:預期提前畢業、延後畢業、轉學、降轉、出國交換),但具備碩士甄試入學申請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比照前條,於學年之第一學期開學日前依照系所公告之日期提出申請:
已通過主修學系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達七十八學分(含)以上,且學業成績名次至申請前一學期或二學期結業時之總成績系排名或班排名屬前百分之二十或前六名。
申請者須檢附相關名次證明一份,並檢附至申請前一學期之學士學位修課成績。
第四條 審查:本系「碩士班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學一週內審查完畢,並公佈名單。錄取人數以本系碩士班各組甄試入學名額50%為原則。
第五條 報到:根據本辦法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錄取生)應於錄取當學期學校選課加退選截止前,選定本系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簽訂並繳交「指導教授協議書」,以利研究所課程選課輔導與碩士論文研究之進行,並於大學畢業後,得以一學年完成碩士學位。
第六條 選課要求:錄取生必須於錄取當學年第一學期選修本系碩士班「專題研究&電子專題研討」課程,並選修六學分(含)以上之本系研究所專業選修課程;但出國交換之學生除外,惟須符合交換學生之相關規定。錄取生必須通過本系當學年之「碩士班甄試入學」,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獎學金:預研生獲得錄取者,其學業總平均:(1)在九十分以上(含)可獲得獎學金一萬二千元,(2)在八十五分以上(含)可獲得獎學金八千元。共計五個月。(成績優異者續核方式依本所「碩、博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核辦法」施行。)
第八條 指導教授:選定指導教授時,每位錄取生等同一位「碩士班甄試入學」之錄取生,每一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之名額,依據本系「碩士班指導教授選定辦法」之規定。
第九條 修業規定:錄取生於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專業學分,其可抵免碩士班研究生應修之專業學分數,依本系「碩士班修業規章」辦理。
第十條 施行:本辦法經本系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項業務承辦人員:李清音小姐(03-5712121轉54108,yin@mail.nctu.edu.tw)